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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84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2时45分许,被告人江某某去到博罗县**镇**路**号一楼大堂,盗走被害人梁某某摆放在大堂神台上的关公铜像一尊(价值人民币2300元),并以120元转卖给施某某。同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在博罗县**镇**村**网吧将江某某抓获。案发后,被盗关公铜像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李慧娴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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