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江某(曾用名林赛),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江某编造信用卡到期需要归还的理由,先后向被害人贺某某、张某某借钱,并许诺两小时内就能套现归还现金。贺某某、张某某二人信以为真,贺某某先后借给江某2万元和6万元,张某某借给江某6万元。江某收到贺某某、张某某二人的借款后,并未用于归还信用卡,而是将钱全部充值进手机内的一款名称为“Black&WhiteBilliard”的APP游戏软件,进行赌博活动,并将借款全部输光。期间,贺某某在借款两小时后向江某催款,江某归还7千元。后江某以贺某某催款时有殴打行为的名义委托他人报警,民警经过调查,发现江某有将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遂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
被害人贺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江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现金13.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江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