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谢家集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寿县**镇**村,将被害人王某某家的一条狗盗走。狗重约80斤,价值96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寿县**镇**村**附近,将被害人方某某家的一条狗毒死,后被人发现,未将狗盗走。狗重约50斤,价值60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寿县**镇**村**组,将被害人张某某家的狗毒死,后被人发现,未将狗盗走。狗重约30斤,价值360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寿县**镇**村**,将被害人洪某甲家的一条狗盗走。狗重约40斤,价值480元。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寿县**镇**村**组,将被害人李某甲家的一条狗毒死,后被人发现,未将狗盗走。狗重约40斤,价值480元。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寿县**镇**村**大坝,将被害人李某乙家的一条狗盗走。狗重约30斤,价值360元。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寿县**镇**村,将被害人洪某乙家的一条狗盗走。狗重25.94斤,价值311元。
2019年9月21日上午,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寿县**镇**村大坝,进入被害人吕某某家棚子屋内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后将吕某某家棚子屋外面的一条狗盗走。狗重约25斤,价值300元。
2019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寿县**镇**村**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某家两条狗盗走。两条狗重36.3斤,价值436元。
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1日和23日,被告人江某某将活狗毒杀后驾驶摩托车至淮南市谢家集区**菜市场贩卖给他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扣押了8条死狗和两根针筒。2019年10月23日,经河南省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扣押的3号狗、6号狗、7号狗体内检测出琥珀胆碱成分;针筒内检测出主体成分为氯化琥珀胆碱和甲醇溶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江某某在盗窃作案时骑的摩托车、穿的衣服、鞋、戴的头盔、携带的带针头针筒、竿头带铁尖的鱼竿、手机和销赃现场扣押的8只死狗等物证以照片的形式固定;2.书证:《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吸毒人员信息详情》、《(2012)寿刑初字第00158号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某某手机号19965525506的2019年9月份的通话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柏某某、胡某某、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方某某、张某某、洪某甲、黄某某、李某某、洪某乙、吕某某、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河南省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3日LMS20190950-1A《检测报告》:3号、6号、7号狗检测出琥珀胆碱、针筒检测出氯化琥珀胆碱和甲醇溶液,寿价认定(2019)8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柏某某辨认笔录,证人胡某某辨认笔录、证人范某某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某辨认笔录、被害人洪某甲辨认笔录、被害人吕某某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某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19年9月4日、9月6日、9月13日、9月21日、9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活动轨迹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江某某使用含有剧毒成分琥珀胆碱的针剂毒杀家犬后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玉成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9张)。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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