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江开远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00000017号

被告人江开远,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020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2017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同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开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江开远伙同“汤九九”(另处)经预谋后,在贵阳市南明区达高桥海红网吧内,趁被害人胡某某睡觉不备之机,江开远将其一部价值人民币1376元的VIVOX23手机盗走后销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胡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江开远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5、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开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开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3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开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江开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开远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东

2020年3月18日 

附:一、被告人江开远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二卷;2、量刑建议书;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