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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田某某等诈骗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9********,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银生,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光剑,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苏绿,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传吨,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3********,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田某某、张银生、张光剑、田苏绿、张传吨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5月14日、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同年6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4月21日、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蒋某某(另案处理)召集田某丙(已判决)、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出境到埃及、印度尼西亚等地,通过改号软件将来电号码修改成公检法电话,纠集人员假冒公检法工作人员向国内大陆居民拨打诈骗电话。以被害人银行账户涉及贩毒、洗黑钱的名义,要求被害人登陆假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核实。安装伪装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控件直接盗取被害人银行卡账户、密码,要求被害人提供密保口令后将钱转走或者直接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钱转入其指定的账户,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害人李宝珠(系东阳人)于2014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期间被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263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

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22日、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2月27日、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6月16日,田某丙、黄某甲根据蒋某某等人的安排,分三批组织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田某某、张银生、张光剑、田苏绿、张传吨及张某戊、张某己、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李某甲、黄某戊、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黄某己、张某癸、田某丁、曾某某、黄某庚等人(均已判决)出境到埃及、印度尼西亚等国的电信诈骗话务窝点,通过事先准备的稿子学习诈骗话术:一线话务员假冒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民警向被害人拨打电话,谎称被害人涉及一起“李某乙贩毒、洗黑钱”案件,李某乙曾向被害人的银行卡转移赃款,被害人涉嫌洗黑钱,其代表北京市或上海市公安局通知被害人,需要报警的话帮助被害人转接到北京市公安局或上海市公安局。尔后将电话转接给假冒北京市公安局或上海市公安局的队长的二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要求被害人打114查询电话号码是否为公安局电话(该号码已通过改号软件将来电显示的电话号码改为公安局号码)以此来让被害人相信自己的警察身份。被害人信以为真后,又以被害人涉嫌贩毒、洗黑钱等罪名要求查看被害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以被害人涉案如不配合警方调查,将会对被害人实施刑事拘捕令(通缉令)、管制冻结令(冻结财产),并告诉被害人该案系重大案件,有中央检察官亲自办理。如被害人仍不相信,则在假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中输入被害人信息制作假冒的通缉令、管制冻结令,告知被害人登陆假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查看,致使被害人信以为真。接着又将电话转接给假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三线话务员,三线话务员则告诉被害人需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比对查询,确认被害人是否有网上银行。如已开通网上银行,则要求其登陆假冒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安装主页界面上的安全控件后要求被害人输入银行账号、密码。通过查看被害人的账号密码后远程操控被害人的电脑,进行网上支付。后要求被害人将网上银行支付的动态口令告知自己,从而将被害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走。如被害人没有开通网银,则要求被害人将自己银行账户内的钱通过转账到指定的账户,并告知其需要保密,不准对别人说,从而将被害人的资金骗走。一线话务员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另有诈骗数额的6%提成。二线话务员以诈骗数额的6%提成。 

被告人江某某经田某丙介绍,于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20日出境到埃及话务窝点,从事一线话务员,通过拨打诈骗电话,非法获利42573元。2014年10月12日至2014年12月26日、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江某某与张银生一起出境到印度尼西亚话务窝点,从事二线话务员,通过拨打诈骗电话,两人共同获利共计307415元。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35000元。

被告人张传吨经黄某甲介绍,于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20日出境到埃及话务窝点,从事一线、二线话务员,通过拨打诈骗电话,非法获利111176元。于2014年10月12日至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传吨和张某己一起出境到印度尼西亚的话务窝点,从事二线话务员,通过拨打诈骗电话,二人共同获利164763元。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张传吨、张某甲与张某己一起出境到印度尼西亚话务窝点,通过拨打诈骗电话,三人共同获利162780元。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12000元。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张传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田某某、张银生经田某丙介绍,于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6月22日,出境到埃及的话务窝点,从事一线、二线话务员;于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2月27日、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6月13日出境到印度尼西亚话务窝点,从事一线、二线话务员,通过拨打诈骗电话,二人共同获利共计256018元。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张银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田苏绿、张光剑经田某丙介绍,于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6月22日,出境到埃及的话务窝点,从事一线话务员;于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2月27日、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6月13日出境到印度尼西亚话务窝点,从事二线、三线话务员,通过拨打诈骗电话,二人共同获利共计807574元。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田苏绿、张光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出入境记录、银行明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孙某某、张某子、卓某某、秀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丑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田某某、张银生、张光剑、田苏绿、张传吨及同案犯张某戊、张某己、田某丙、林某甲、黄某辛、杨某某、卢某某、林某某、曾某某、黄某庚、林某乙、张某寅、张某卯、张某癸、沈某某、田某丁、张某辰、江某乙、张某巳、张某午、张某未、张某申、黄某壬、黄某癸、江某丙、黄某子、黄某丑、张某酉、王某某、尚某某、张某戌、李某丁、邱某某、黄某寅、黄某卯、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黄某己、黄某丙、黄某辰、黄某戊、黄某乙、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田某某、张银生、张光剑、田苏绿、张传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公检法部门,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萍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张某甲、田某某、张银生、张光剑、张传吨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田苏绿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7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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