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江康,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镇**街**号,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2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康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江康因长期沉迷于购买彩票、“中福在线”等,无力偿还对外所欠债务。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江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帮他人办理房屋买卖事宜过程中,虚构“验资解除房屋抵押”、“交付认筹金”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5000元人民币、被害人王某某160000元人民币、施某甲50000元人民币、周某某5000元人民币,共计240000元人民币,后将以上钱款挥霍。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12日至6月7日,被告人江康虚构帮助被害人刘某某预定宣城市恒大御景房屋的事实,先后骗取刘某某20000元人民币,虚构家中亲属住院需要费用的事实,骗取刘某某5000元人民币。
2.2019年5月17日、6月3日,被告人江康在帮助被害人王某某买卖房屋过程中,虚构需验资用于解除房屋抵押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00000元人民币、60000元人民币。
3.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江康在帮助被害人施某甲转卖其父亲位于宣城市宣州区中山西路建设总公司商住楼**楼**室房屋过程中,向被害人施某甲虚构多交30000元人民币担保在银行,一周后银行返款32881元的事实,骗取施某甲50000元人民币。
4.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江康帮助被害人周某某购买宣城市宣州区中山西路建设总公司商住楼**楼**室房屋过程中,向被害人周某某虚构再次冻结的事实,骗取周某某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甲、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江康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江康于2019年6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二、信用卡诈骗罪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江康利用帮助被害人施某乙转卖宣城市宣州区中山西路建设总公司商住楼**楼**室过程中,虚构找人帮忙加速办理银行首付款解冻款的事实,骗取施某乙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6215581317001875981卡和该卡密码。当日,银行将160000元首付款转入施某乙账户后,被告人江康随即冒用施某乙并使用,后将卡内160000元人民币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施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江康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匡国花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江康现被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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