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一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江小某(绰号“花猫儿”),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1********,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号**号,案发前租住自贡市高新区***一期*栋*单元*楼**号。2015年2月4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潘正荣,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绰号“二哥”),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83********,汉族,重庆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单元**,住重庆市江北区**栋**号。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亮,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光华(绰号“毛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5********,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号**号。2013年9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琨,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涛(绰号“鬼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5********,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街**号**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召平,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国辉(别名“小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4年3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富明、牟童,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超,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乡**村**组**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栋**单元**楼**号。2011年10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兰传清,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阿落阿体(别名“阿体”、曾用名“彭欢”),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91********,彝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栋**单元**号。2012年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18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喆,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晨洋(别名“龙龙、龙儿”)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6********,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威远县**街**栋**单元**号。2015年4月3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化礼,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坤,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建华(别名“建华”),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村**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利军,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3********,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人,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幢**单元**。2013年9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1月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夏英,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慕荣,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1********,汉族,浙江省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案发前租住自贡市高新区**湖**期*栋*单元*楼**号。2017年1月5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刁永长,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敏,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6********,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大专文化,自贡市大安区**医院**,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号**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花园**栋**号。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许华英、廖根东,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江小某、赖某、宋光华、江涛、叶超、阿落阿体、段国辉、胡建华、龙晨洋、周丁、林敏、俞慕荣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侦查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江小某纠集被告人宋光华、江涛、叶超、阿落阿体、段国辉、俞慕荣等人,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江小某用毒资购买了川******黑色奥迪A6轿车、川******粉色奥迪A3轿车、对讲机等,安排俞慕荣在大安区****小区租房供阿落阿体居住。江小某多次安排被告人宋光华、江涛、段国辉、阿落阿体等驾乘上述车辆,为其运送毒品及毒资、到高速路口“望风”,并酌情发放报酬。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江小某、俞慕荣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在自贡市**路**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100克给刘某某(女)。
(二)2019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江小某安排被告人宋光华以人民币9千元的价格在自贡市**路**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给刘某(男)。
(三)2019年10月底至11月9日,被告人段国辉先后两次介绍被告人江小某在唐志刚(另处)、郑成超(另处)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800颗、毒品海洛因280克,购买价分别为人民币1.28万元、8.1万元,段国辉获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千元。
(四)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段国辉通过支付宝转账2万元给被告人胡建华用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日由胡建华联系被告人江小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半条即500克,双方约定价格为7.5万元。胡建华将部分毒资现金5万元按照江小某的要求转交被告人叶超、并将段国辉通过支付宝转账2万元中19790元转入被告人林敏建设银行账户,后到自贡市大安区***镇被告人宋光华处等待收货。同日下午,被告人江小某安排被告人江涛将甲基苯丙胺466克送到自贡市大安区***附近路边交给胡建华。2020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胡建华抓获。
(五)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江小某与云南上家联系以人民币130万元的价格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公斤,并前往重庆市将交易的相关信息告知被告人赖某,次日晚23时许,被告人赖某乘坐周丁驾驶的渝******黑色奥迪A6轿车先行前往泸州等待。出发前,江小某安排叶超前往自贡市大安区***镇将奥迪A3车钥匙交被告人江涛、并让江涛联系宋光华准备用于毒品交易的诺基亚手机。11月27日零时许,江小某乘坐龙晨洋的驾驶川******黑色奥迪A6、阿落阿体乘坐江涛驾驶的川******粉色奥迪A3先后从成自泸高速公路自贡东站出发,到达四川省泸州市**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江小某安排龙晨洋将毒资放在事先约定的地点后离开,在等待云南上家交货的过程中,江小某、赖某二被告人约定,赖某此次向江小某购买甲基苯丙胺4公斤。4时许,江小某安排江涛、阿落阿体到约定的地点将甲基苯丙胺收取到川******粉色奥迪A3车内,并联系被告人赖某驾车离开泸州返回自贡,途中江小某安排叶超到成自泸高速公路自贡**附近是否有警察设卡检查。得知安全后,江小某一行带着其中一公斤甲基苯丙胺来到自贡市大安区**栋**单元**号出租屋中验货、分配。
当日早晨,赖某、周丁离开准备返回重庆,在尚****小区*栋*单元楼下被民警当场挡获,民警在周丁手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8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15克,在渝******黑色奥迪A6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袋共计净重56.71克、现金3430元。随后,公安民警又将江小某、龙晨洋、江涛、阿落阿体、段国辉、叶超等人全部挡获,并在江小某人身查获现金3600元,江涛人身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6.6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8克、现金2231元;在叶超人身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5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31克、现金805元;宋光华人身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7克;之后,民警又在川******黑色奥迪A6轿车中查获现金90250元、诺基亚老年手机等;在川******粉色奥迪A3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九袋净重8792.2克、仿制式手枪一把、子弹七发;在江小某、俞慕荣共同租住的位于自贡市高新区**湖*期*栋*单元*楼**号的家中查获子弹五发、吸毒工具若干、诺基亚按键直板手机四部等涉案物品;在自贡市贡井区***路***号的自贡市****有限公司内查获江小某一保险柜,内有现金112.98万元。上述疑似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进行定量分析。
(六)被告人林敏为掩饰、隐瞒被告人江小某毒品犯罪的毒资来源和性质,利用自己建设银行、农商银行账户等帮助江小某购买车辆,转移、保管资金流水达122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俞慕荣于2019年10月底,与江小某一起前往四川省泸州市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给云南上家送毒资数十万元,并按照江小某的安排与他人前往重庆市区、重庆市潼南区收取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手机27部、银行卡26张、保险柜一个等;
二、书证: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抓获情况说明;
4、银行流水明细、通话记录;
5、涉案毒品封装、称量、取样笔录;
三、证人薛某某、缪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江小某等12人的供述及辩解;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六、鉴定意见;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7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小某、赖某、宋光华、江涛、叶超、阿落阿体、段国辉、胡建华、龙晨洋、周丁、俞慕荣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牟取利益,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运输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江小某、赖某、江涛、阿落阿体、龙晨洋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宋光华、叶超、俞慕荣、段国辉、胡建华、周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查明的2019年的5起毒品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江小某系主犯,江涛、阿落阿体、龙晨洋、宋光华、叶超、俞慕荣、段国辉系从犯。在被告人赖某与被告人周丁的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赖某系主犯,周丁系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江小某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被告人江小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宋光华系毒品再犯,俞慕荣系累犯,叶超系毒品再犯,阿落阿体系累犯,段国辉系毒品再犯,周丁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敏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以自己名义购买车辆等行为构成洗钱罪,且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江小某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被告人赖某、叶超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江涛、阿落阿体、龙晨洋、宋光华、俞慕荣、段国辉、胡建华、周丁、林敏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
3.起诉书63份、换押证12份。
4.涉案财物移送清单2份、光盘17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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