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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国荣故意杀人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诉一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江国荣,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国荣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起,被告人江国荣多次驾驶车辆载送王某甲(另案处理)非法倾倒有毒物质。2018年12月1日17时56分许,被告人江国荣驾驶浙JN6****丰田牌小型轿车载送王某甲行驶至温岭市箬横镇太龙一级公路6KM+200M的红绿灯口,在停车等候绿灯时,被害人陈某甲(温岭市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大溪中队中队长)带队拦截其车辆进行执法检查。被害人陈某甲敲击被告人江国荣车辆驾驶室玻璃窗、出示证件、指示其下车,江国荣未回应;陈某甲遂走到江国荣车辆前方。被告人江国荣为逃避检查,驱车撞开相邻车辆试图驶离,致使被害人陈某甲被顶在其车辆引擎盖上。被告人江国荣不顾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明知车辆引擎盖上有人,仍然驾车逃离;在车辆驶至太龙一级公路8KM+300M时,被害人陈某甲从车辆引擎盖上掉落至路面,被告人江国荣仍径直驱车逃离,致被害人陈某甲被途经车辆碾压,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头、胸、腹部严重损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肺、肝破裂死亡。

当日20时43分,被告人江国荣拨打110报警投案,21时50分,被告人江国荣在温岭市城东街道网商园西南大门口前准备乘坐车辆前往温岭市公安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档案、车辆买卖协议、机动车买卖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气象证明、81省道12月1日流量统计、过车记录、手机截图、行车记录仪视频截图、证明、说明、现场抢救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通信详单、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过车记录、过磅数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王某乙、伍某某、颜某某、王某甲、叶某某、刘某某、陈某乙、黄某某、张某甲、毛某某、王某丙、江某某、陈某丙、张某乙、梁某某、金某某、宣某某、王某丁、周某某、吴某某、孔某某、王某戊、汤某某、李某某、王某己、罗某某、陈某丁、宋某某、崔某某、余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

3.被告人江国荣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温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温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血样提取记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光盘17张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国荣为逃避执法检查,明知执法人员被顶在车辆引擎盖上,仍不顾他人生命安全驾车逃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宙红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7册、光盘17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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