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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被告人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9月7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6年12月23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3月21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9月7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9年6月28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被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6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内,采用投锁、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31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6日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治路淮剧团宿舍楼道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高仕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31元。

2.2020年5月6日3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地震局宿舍楼道口,盗窃被害人卢某某“旋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莉莉

检察官助理:董永清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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