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由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江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的家中通过微信多次接受陈某甲、陈某乙、江某甲、廖某某、江某乙、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等十余人的六合彩投注,并将收取的六合彩投注报给上家吕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赚取赔率差价牟利,共收取他人六合彩数额共计人民币478000元。
2019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南安市**镇**村**号旁边公路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户籍信息、前科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银行明细账单、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传唤照片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陈某某、陈某某10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手机勘查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接受他人投注方式开设赌场,数额达人民币47.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开艺
代理检察员:欧钧毅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十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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