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91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7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开始,被告人江某某采取虚设人物、虚构项目等方式,多次以合作经营项目、帮助承接业务等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6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江某某先后以合作经营本市花都区**市场内的“**店”、合作承包番禺区**饭堂业务,合作承包越秀区**饭堂业务以及合作承包广州市**饭堂业务为由,骗得谭某某陆续向其支付了人民币64000元(后退回16000余元)、112880元(后退回10000余元)、167532.5元和30000元。
(二)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江某某先后以帮助承接本市越秀区**的“**店”、合作投资马蹄糕销售业务、帮助入读花都区**小学以及合作购买白某某**镇**加油站附近地块为由,骗得梁某甲陆续向其支付了人民币38000元、210000元、10000元和20000元。
(三)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江某某先后以帮助承接粽子分包业务、合作承接花都区**路“**饼家”、合作购买白某某**镇**加油站附近地块为由,骗得梁某乙陆续向其支付了人民币30000元、200000元和215000元。
(四)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江某某以合作购买白某某**镇**村市场附近地块以及帮助入读花都区**小学为由,骗得邓某某陆续向其支付了人民币150000元和8500元。
(五)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江某某以合作经营“**饭堂”、合作承包广州市**医院**和**院区饭堂业务、合作承包越秀区**饭堂业务以及合作承包天河区**饭堂业务为由,骗得何某某陆续向其支付了人民币118500元、120500元、165500元和1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梁某甲、梁某乙、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杏华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22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被告人江某某被扣押的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予以没收、收缴。
4.建议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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