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40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路**阁**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城**户。被告人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汝某某酒后驾驶皖K****小型轿车沿五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里路与柳林路交叉路北侧路口时,与前方路口等待红路灯放行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皖K****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徽省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6㎎/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安徽省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佳佳
检察官助理 张安静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路**阁**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