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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汝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汝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7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社区**委**组**花园**号楼**单元**室,住黑龙江省绥滨县绥滨镇**街**传媒公司。     

行政处罚(有/无)

   

刑事处罚(有/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逮捕时间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23时,被告人汝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黑H****8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拉着董某某从绥滨县绥滨镇新时代停车场出来,沿文化街由西向东行驶驶入向阳路,沿向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向阳路与松滨大街交叉口附近(明亮眼镜行东门)时与行人发生口角,董某某打了110报警电话,绥滨县建设路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与董某某发生口角的对方当事人向民警举报汝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了,民警便将汝某某扭送到绥滨县交警大队。绥滨县交警大队民警对汝某某进行口腔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于是将汝某某带到绥滨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化验。经鉴定: 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5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汝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  李学堂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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