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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汝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5********,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汝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苏******重型仓栅式货车从道县**大道往道县**方向行驶;当日9时37分,途经道县湘源大道与潇水北路交汇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右侧道路从道县**路往道县**城方向的被害人万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万某某受伤后经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汝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万光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汝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并与被害人万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万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0710元,取得了被害人万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汝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被告人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又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汝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汝某某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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