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汉某某故意伤害案)_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2021-09-21
尘埃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汉**,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号,农业劳动者。2000年9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病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月15日开始服刑,201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病于同年4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17日经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30日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汉某某在甘肃省榆中县**镇**村**工地门口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金某某(系被告人之妻)撕扯时,对金 头面部部位进行殴打致金某某倒地不起。后被告人汉某某与其父亲将金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电话报警投案。被害人金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因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长期卧床继发严重肺部及
多器官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莉
检 察 官:杨随新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汉某某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八张、案件相关材料二十二张、CT片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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