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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汉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镇**坡**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汉某某酒后驾驶甘AH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由西向东行至银滩大桥东侧时,与同向行驶的柯某某驾驶的甘AL0***号迷你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致二车辆受损。接到报警的民警在勘验现场时发现汉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检测显示:汉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0.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汉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柯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汉某某已赔偿柯某某车辆损失46092元,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小清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汉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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