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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求某甲盗窃案)_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Z18号 

被告人求周,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31980********,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乡**村**联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求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求周伙同桑某某(另案处理)在红原县邛溪镇瑞庆西路22号四川宇妥藏药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南面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头牛。经红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被盗一头牛价值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

2、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求周伙同桑某某(另案处理)在红原县阿木乡峨扎村玛中玛定居点严某某家牧场内盗窃被害人严某某的两头牛。经红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被盗两头牛价值人民币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

3、2019年1月20日,求周伙同桑某某(另案处理)在红原县阿木乡峨扎村玛中玛定居点甲某某家牧场盗窃被害人甲某某的一头牛。经红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被盗一头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

4、2019年3月份,被告人求周在红原县邛溪镇热多村天佑6号麦洼公牛优养牧场旁盗窃被害人卓某某的一头牛。经红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被盗一头牛价值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5、2019年10月,被告人求周伙同桑某某(另案处理)在红原县阿木乡峨扎村玛中玛定居点班某某家牧场内盗窃被害人班某某的一头牛。经红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被盗 一头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陆千元整)。

6、2020年2月5日晚,被告人求周伙同求某某(另外处理)在红原县阿木乡麦洼寺院旁求某某家牛圈内盗窃被害人求某某的两头牛,经红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被盗两头牛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被告人求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汽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求某某、班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求周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求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求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求周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中福

检察官助理:仁兴旺姆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求周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百零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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