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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求某某盗窃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2001********,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求某某来到**寺,因发现有个扎康(**寺**组**号)的门没有锁,便进去盗窃一部iPhoneX(黑色,64G)手机,后于同年8月1日被告人求某某将该手机以2800元(其中1辆电动车抵价1400元,现金1400元)销赃。经鉴定,被盗iPhoneX手机的价格为416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X手机一部、电动摩托车一辆;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兆伟

2019年10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求某某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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