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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20〕340号)郭某某购买假币案(公开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犯有购买假币罪,2019年7月27日投案自首,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张贴的小广告与贩卖假币的人联系上后,加上售卖假币的QQ群,2018年8月25日至31日期间,郭某某在**乡**庄家中分三次从江苏省昆山孟某某处购买假币,共购买假币面额计10160元。先后向对方支付购买假币款1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微信付款给涵曦的截图三张;孟某某通过天天快递寄往全国各地的假币记录;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苏州昆山孟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简要案情及各省线索;郭某某到案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彦强

2020年8月2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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