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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20〕1号)邢某某、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4日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6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即被告人邢某某与江苏**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韩某某等人介绍,接受江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2日、5月23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8份进行申报抵扣,金额2720654.88,税款462511.42元,价税合计:318316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邯郸市永年区税务局出具的28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等相关材料;**公司对公账号明细;江苏**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其中有四份江苏**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到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邢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的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的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彦强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邢某某、韩某某现被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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