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2011年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邯郸市永年区(原永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5年6月27日,因诈骗、吸毒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8年因卖淫、嫖娼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月12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与途径邯郸市永年区的货车司机黄某某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并以600元价格将重约零点二克的冰毒卖给黄某某,黄某某让其朋友丛某某用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将600元转给吴某某。次日凌晨,吴某某来到邯临路与洺李线红绿灯交叉口南约200米左右路东边的一个停车场内,将冰毒交给黄某某,并与黄某某在其大车驾驶室内共同吸食冰毒,后黄某某与丛某某一起在其大车驾驶室内吸食冰毒。2019年11月1日,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对黄某某、丛某某进行胶体金法检测,二人结果均呈阳性,2019年12月12日,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毛发进行检验,吴某某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文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黄某某、丛某某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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