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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水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2********,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家属楼房**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7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5月2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3日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水某甲在三门峡市湖滨区**路与**路交叉口东50米处租用他人门面房,放置四张自动麻将桌,开设赌场,并组织师某某、霍某某、高某某等人以每局50元、100元进行赌博,分别从中抽头渔利10元、20元。截至2018年7月24日案发,被告人水某某共计抽头渔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水某乙、刘某某、师某某、霍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账本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水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水某甲拘役四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联庆

检 察 员:常 宁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家属楼房**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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