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二部刑诉〔2020〕2009号
被告人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0683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在东莞市**区东莞**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水某某醉酒(经鉴定,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39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B****的汽车从东莞市寮步镇南美酒店出发,后行驶到寮步镇香市路祥富路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涉案车辆等物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原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水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水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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