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95********,彝族,初中,农民,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住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同一罪名,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86********,彝族,小学,农民,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住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同一罪名,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水某某、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水某某在网络上以39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射钉器和100发射钉弹。2019年8月,被告人水某某在网络上看见将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的方法后,即携带钢管等材料,与被告人俄某某一起,在被告人俄某某家中院坝内,将该射钉器和钢管进行简单拼装。之后,被告人俄某某自己将射钉器和钢管进行焊接,制成一支能够正常击发的射钉枪并存放家中。
2020年9月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水某某进行询问时,被告人水某某主动交代了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其交代的事实从被告人俄某某家中扣押可疑枪支一支、射钉弹87发,铁沙子71个。后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的可疑枪支认定为枪支。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俄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水某某、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水某某、俄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水某某、俄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水某某、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俐
检察官助理:吕川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水某某现住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俄某某现住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涉案枪支1支、射钉弹87发,铁沙子7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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