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毛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3********,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村**区**号。被告人毛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11日被淮安市原清河区(现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曾因赌博,于2007年11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淮安市原清浦区(现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犯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11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毛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毛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毛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季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1时41分,被告人毛某醉酒驾驶苏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州路恋家土锅饭店出发,途经深圳路、机场路、翔宇大道、通甫路,后行驶至淮安市生态文旅区拱辰佳苑小区东门,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毛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明知他人报警,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毛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毛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在缓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