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2********,汉族,专科文化,原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三部经理,湖南省平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平江县**镇**村**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曾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作为,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7********,汉族,专科文化,原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三部战旗组组长,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所在地:祁阳县**镇**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志毅,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98********,汉族,专科文化,原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湖南省衡山县人,户籍所在地:衡山县**乡**社**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专科文化,原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普宁市**镇**村**区**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8********,汉族,专科文化,原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湖南省澧县人,户籍所在地:澧县**镇**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4********,汉族,专科文化,原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湖南省道县人,户籍所在地:道县**镇**村**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赵旭东,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燕,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5********,汉族,专科文化,原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湖南省邵阳县人,户籍所在地:邵阳县**乡**村**组**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勇,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96********,汉族,专科文化,原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湖南省涟源市人,户籍所在地:涟源市**镇**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7********,汉族,专科文化,原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湖南省望城县人,户籍所在地:望城区**街道**社区**路**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莉,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河南省遂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遂平县**乡**村**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4********,汉族,专科文化,原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湖南省雨花区人,户籍所在地:雨花区**片**栋**门**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8********,汉族,专科文化,原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湖南省湘潭县人,户籍所在地:湘潭县**乡**村**组。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庆,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刘作为、王志毅、陈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易某某、梁某某、龙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同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同年5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同年4月4日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毛某某、刘作为、王志毅、陈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易某某、梁某某、龙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贺某某先后被招聘进入湖南腾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赵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使用公司统一配发的电脑、手机、微信账户,伪造虚假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利用各种“浅聊话术”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发布朋友圈、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向被害人宣传“威尔斯商城”,谎称该“商城”是一个正规的撮合制交易平台,与国际大盘接轨,具有投资回报率高、投资门槛低、交易周期短、收益稳定、风险可控、提现迅速等特点。被害人通过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登陆商城注册后,被拉入微信群。被告人在微信群内扮演商城客服、带单老师、盈利客户及其他普通客户,互相配合,通过在群内分享投资心得、发红包、晒虚假购积分截图、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营造出平台正规、操作简单、盈利轻松的假象,使被害人误以为该平台安全可靠,从而自愿在“威尔斯商城”购买积分并下注。在被害人亏损或小额赢利后,被告人继续利用虚假身份的微信账户,通过各种“话术”结合虚假的入金、盈利截图,使被害人误以为加大投入使用“倍投”“追加”等方式就能获取大额盈利,从而继续投入资金并频繁下注。“威尔斯商城”通过收取每次下注金额的12%作为手续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
被告人毛某某2017年5月12日入职,2018年3月任市场三部经理,负责管理市场三部业务员、培训新员工、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商城客服、带单老师,并对管理的市场三部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盈利进行提成。经鉴定,被告人毛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6531704.89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18999.96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刘作为2018年4月24日入职,2019年2月18日任市场三部战旗组组长,负责管理市场三部战旗组业务员、帮助业务员维护客户、在“带单”微信群里假扮带单老师,以及自己发展客户,并对管理的市场三部战旗组业务员产生的手续费及盈利进行提成。经鉴定,被告人刘作为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736196.77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3011.71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113011.71元。
被告人王志毅2018年7月17日入职,任市场三部战旗组市场专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王志毅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52929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4785.66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90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2017年10月23日入职,任市场三部战狼组市场专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485727.5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7397.36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87397.36元。
被告人吴某某2018年9月7日入职,任市场三部战狼组市场专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419398.8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1320.8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71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2017年4月19日入职,任市场三部战狼组市场专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414368.1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3080.28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83060元。
被告人易某某2018年4月28日入职,任市场三部战狼组市场专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易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312851.5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3274.74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63275元。
被告人梁某某2018年5月17日入职,任市场三部战旗组市场专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308731.0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4641.22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65000元。
被告人龙某某2018年10月24日入职,任市场三部战狼组市场专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290521.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3897.28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53897元。
被告人郑某某2019年3月12日入职,任市场三部战旗组市场专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181292.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696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2018年8月20日入职,任市场三部战狼旗组市场专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123685.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4837.56元。
被告人贺某某2019年3月20日入职,任市场三部战狼旗组市场专员,负责发展客户,对自己发展客户的手续费提成。经鉴定,被告人贺某某的诈骗犯罪金额人民币3733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799.3元。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刘作为、王志毅、陈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易某某、梁某某、龙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刘作为、王志毅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易某某、梁某某、龙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贺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刘作为、王志毅、陈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易某某、梁某某、龙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刘作为、王志毅、陈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易某某、梁某某、龙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毛某某、刘作为、王志毅、陈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易某某、梁某某、龙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贺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欣
检 察 官 曾 杨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刘作为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志毅、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被告人吴某某、易某某、梁某某、龙某某、郑某某、贺某某现在家候审;
3.案件材料二十五册、光盘十三张、提讯证、换押证各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5.《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被害人清单一份
8.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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