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毛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住蓬溪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26日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6年6月3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3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毛某路过遂宁市**路**有限公司时,见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的车门未关紧,遂将其车内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20余元、三张银行卡和一张医保卡。凌晨1时55分,毛某来到遂宁市城区**旁边的建设银行,从ATM机上分四次取走一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36310********)内的人民币共2万元,后将钱包和银行卡扔进路边的垃圾桶中。毛某将盗窃的钱款用于赌博和日常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林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