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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毛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毛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撤销之前的缓刑判决,连同原判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毛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疫情未执行),同日经该局决定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毛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顾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为实施盗窃,随身携带1把菜刀,通过攀爬排水管翻窗入室的手段,至顾某甲位于本市**新村**区**号家中三楼房间行窃。期间,被告人毛某翻找并发现房间抽屉内部分财物,当日20:14时因故离开顾某甲家中,后又通过之前离开时虚掩的一楼房门再次进入顾某甲家中。当日20:32时、20:46时、21:43时、22:09时又先后四次通过上述方式再次进入顾某甲家中。当日22:30时因顾某甲发觉而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毛某被抓获时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毛某随身携带的菜刀1把,暂存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菜刀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顾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顾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毛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携带凶器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志强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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