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温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毛道全,男, 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街道**社区**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街道**社区**组**号。1998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道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毛道全采用铁棍撬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社区*组**号的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毛道全将放在桌子上的1部“荣耀”X10(6G+128G)手机及充电器装入所穿皮夹克内侧衣包里面,后在继续翻找财物的过程中被回家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现,李某某遂联系其丈夫王某某回家共同将毛道全挡住并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毛道全挡获,当场查获毛道全所盗手机及充电器。现上述手机及充电器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27元。
被告人毛道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道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道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毛道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毛道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毛道全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涛涛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四川省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