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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毛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里**号。被告人毛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15年4月20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8月7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毛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毛某通过微信向其亲朋好友谎称能够代购到周杰伦、“陈情令”等人南京、上海等地演唱会门票,诱使亲朋好友为其在微信中宣传,后毛某以要求支付购票款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顾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00120元,在被害人报案前退还1662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被告人毛某谎称能够代购到周杰伦南京演南京唱会门票,骗取害人顾某某人民币8890元。同年7月,毛某向顾某某退款人民币9090元;

2.2019年6至7月,被告人毛某谎称能够代购到周杰伦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13650元。7月24日,史某某报案,9月某日毛某退款人民币7000元,后10月24日在史某某催讨下,毛某又退款人民币400元;

3.2019年6至7月,被告人毛某谎称能够代购到周杰伦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380元,同年9月10日,在刘某某报案前,毛某向刘某某退款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6至7月,被告人毛某谎称能够代购到周杰伦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7500元;

5. 2019年7至9月,被告人毛某谎称能够代购到周杰伦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100元,同年9至10月,在李某某催讨下,毛某退款人民币2800元;

6.2019年8月,被告人毛某谎称能够代购到周杰伦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芦某某人民币3750元,同年10月24、25日,在芦某某报案前,毛某退款人民币1500元;

7.2019年9月,被告人毛某谎称能够代购到“陈情令”南京演唱会门票、庆功宴工作证,骗取被害人卜某某人民币18310元;

8. 2019年9至10月,被告人毛某谎称能够代购到周杰伦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同年10月,在朱某某催讨下,毛某退款人民币2200元;

9.2019年9至10月,被告人毛某谎称能够代购到刘德华上海演唱会门票、庆功宴工作证、林俊杰句容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4140元。9月25日毛某退款人民币30元。10月17日,吴某某报案。次日毛某退款人民币3000元。

10.2019年10月,被告人毛某谎称能够代购到周杰伦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2100元;

11.2019年10月,被告人毛某谎称能够代购到周杰伦南京演唱会门票,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300元。当月底,被害人杨某某多次向毛某催讨票款,30日,毛某向杨某某退款人民币200元。

2019年11月1日,被害人杨某某报警。11月4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毛某,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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