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何某某、蒋某某、黄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毛社区经理,住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毛社区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毛社区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现住杭州市上城区**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部毛社区销售员,住河南省淮滨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何某某、蒋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起,王某甲(另案处理)通过他人代办先后注册成立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杭州**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对上述公司进行实际操控。上述公司实际经营地均位于本市上城区**路**号,相关银行账户亦统一使用,虽以不同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挂靠员工劳动关系,但公司实际仅设立一套人事管理组织开展经营,内设董事长办公室、风控部、销售部、分析师部(又称大客户部、导师部)、运营部、技术部、产品部、财务部(结算组)。

2019年3月左右,王某甲在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相关交易平台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搭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网,并策划、组织各部门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资金。该平台形式上主要经营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数字货币交易,交易形式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杠杆交易及合约交易,其中大部分为杠杆及合约交易。公司对外虚构被害人(即客户)与国际市场外盘(买)卖方发生交易,平台正规、真实,仅提供中介撮合服务,不参与任何交易的假象,实则通过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虚构法币商户挂单、通过公司开发的机器人程序虚构杠杆、合约交易买(卖)方下单,与被害人发生封闭内盘交易。

平台经营期间,公司销售人员向客户谎称平台有专业分析师一对一指导、低风险高盈利、手续费较其他平台低等,通过在微信体验群使用小号冒充“客户”发布虚假盈利图、冒充“分析师助理”配合烘托气氛等手段诱骗客户入金。客户入金时,公司通过实控的银行账户冒充币商身份挂单,客户在不知情下与虚构币商发生法币交易(人民币兑换为虚拟代币USDT),所兑换资金则通过对应银行账户集中转入王某甲、副总经理范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个人账户。

客户入金后,销售人员与分析师相互配合,一方面以预测行情反向喊单、来回喊单等不同策略骗客户频繁交易以手续费方式“消耗资金”,另一方面诱导客户设置重仓、高倍杠杆、不合理的止盈止损线等降低抗风险能力,最终造成“客户亏损”。“客户亏损”后,销售人员继续以后续行情看好、会提供更优质分析师等说辞阻止其出金、诱骗其加金。如客户执意出金,针对“亏损”客户及小额盈利客户,为造成资金进(出)自由假象,持续诱骗更多被害人,公司予以放行。但针对大额盈利客户,则按公司高层授意以限制出金、账户封号等方式予以阻止。

同时,公司风控部后台实时监控客户交易盈亏情况,对盈利客户每日重点上报,按公司高层授意对部分盈利客户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杠杆倍率、强行平(爆)仓、“打针”等人为手段予以控制,技术部则以手动平(爆)仓、“数据修复”等技术手段予以配合。

平台经营后期,少量客户因不满被强行平(爆)仓、限制出金、强行封号而提出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范安排公司人员出面协商,以客户关系费名义给予经济补偿并要求客户承认系个人投资失败造成“亏损”,自愿放弃追究平台责任以避免被相关部门查处,使犯罪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平台经营期间,公司对销售部及运营部人员每月发放底薪加业绩提成,对技术部、产品部人员则每月发放固定高额工资。2019年4月起,为最大限度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公司针对销售部及运营部更改提成制度,由原来的手续费提成改为以客户净入金提成。

综上,该犯罪团伙招募人员、组建部门、分工配合,环环相扣,以提供交易服务为幌子,通过有组织的公司化运作实施诈骗活动。因接到被害人报案,2019年6月11日,该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截至案发,该团伙仅用三个多月已骗取资金人民币4687万余元(以下币种同),涉及被害人790余名。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7年1月进入公司,先后担任公司销售员、毛社区经理,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资金517万余元,非法所得13万余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1月进入公司,先后担任公司销售员、毛社区副经理,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资金93万余元,非法所得10万余元。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7年1月进入公司,先后担任公司销售员、毛社区副经理,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资金74万余元,非法所得7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3月进入公司,担任公司销售员,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资金67万余元,非法所得6万余元。

2019年6月11日,四名被告人在杭州市上城区**广场**幢**室办公场所内被抓获归案。截止起诉前,被告人毛某某已退出赃款13.2983万元,被告人何某某已退出赃款10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已退出部分赃款3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已退出赃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写字楼租赁合同、工商信息登记、社区客户经理提成制度、资金支付凭证,调解备忘录、销户确认函、测试账号充币凭证、测试账号额度申请、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钉钉聊天记录照片、转账记录、暂扣款票据、专项审计报告、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敖某某、郑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霍某某、董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某、何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甲、范某某、巫某某、徐某某、赵某某、李某乙、楼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7.电子数据:电脑、手机、U盘数据光盘、通话录音光盘、银行流水明细光盘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毛某某、何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何某某、蒋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违法数字货币交易形式骗取被害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毛某某、何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均系从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刚杰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十四册、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