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1547号

被告人毛某某(曾用名:毛冬),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毛某某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孩子转学为幌子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朱某某女儿换专业为幌子骗取朱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7万元,得款后将上述款项挥霍殆尽。

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转账凭证证实,其二人被骗的经过。

2.证人金某某、陆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金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徐某某、陆某某通过金某某分别为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毛某某,以通关系办理转学、转专业事项,但李某某、朱某某付款后,毛某某直至开学仍未能办成前述事项,且以各种理由拖延退款。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毛某某的收款情况。

4.德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毛某某的到案情况。

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毛某某的身份信息。

6.被告人毛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高沈怡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