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毛海龙,绰号“三毛”,男,198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万某某**镇**街**号**号。2018年4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江西省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万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海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毛海龙租用万某某双桥镇双桥街水嘉湾农贸市场的两个店面开设麻将馆,在店内摆放9张麻将机供他人赌博。该麻将馆聘请了厨师,为赌博人员提供午餐和晚餐,提供换零钱硬币等服务,并从中抽取“桌费”。至案发时,毛海龙通过抽取“桌费”的方式非法获利达7万元以上。
2020年7月27日,毛海龙的麻将馆被万某某公安局双桥派出所查处,毛海龙在现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谢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毛海龙的供述和辩解;3.谢某某、林某某辨认笔录;4.到案说明、前科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周旺传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海龙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麻将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海龙系累犯,到案后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洋
2020年10月20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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