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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毛红钢,绰号“鹭鸶”,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0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家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幢**号。被告人毛红钢曾于201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红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毛红钢到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右所社区小独房7幢7号旁,将被害人梁某某车牌为云******的猎豹汽车车窗玻璃砸碎,盗窃了车内一条银手链,一串玛瑙项链。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被盗银手链价值人民币80元,被盗玛瑙项链价值人民币200元。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及车窗玻璃膜价值410元人民币。

2、2020年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毛红钢到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右所社区小独房11幢5号旁,将被害人李某甲车牌为云******的长安汽车车窗玻璃砸碎实施盗窃行为,其未盗窃得财物。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及车窗玻璃膜价值214元人民币。

3、2020年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毛红钢独到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右所社区小独房11幢旁巷道内,将被害人张某某车牌为云******的汽车车窗玻璃砸碎实施盗窃行为,其未盗窃的财物。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窗破璃及车窗玻璃膜价值410元人民币。

4、2020年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毛红钢到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右所社区小独房11幢5号旁,将被害人陆某某车牌为云******的哈佛牌汽车车窗坡璃砸碎实施盗窃行为,在其实施盗窃行为时被民警查获。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及车窗破璃膜价值381元人民币。

5、2019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毛红钢到玉溪市红塔区**街道**村**幢**号门口,将被害人冯某甲车牌为云******的起亚型汽车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四包和谐香烟及130元现金、两盒奶酪盗走。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包玉溪(硬和谐)香烟价值168元人民币,被损坏的车窗玻璃及车窗玻璃膜价值327元人民币。

6、2019年11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毛红钢到玉溪市红塔区**街道**村**幢**号对面空地上,将车牌为贵******的蓝色大众途锐牌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将车内一箱白酒盗走。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后挡风破璃及后挡风玻璃膜价值5820元人民币。

7、2019年11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毛红钢到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刘总旗社区***幢*号门口,将被害人桂某某车牌为云******的传祺牌小型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将车内一条翡翠香烟、两条境界香烟、两条和谐香烟、一条华叶香烟盗走。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条玉溪(中支翡翠)价值900元人民币、两条玉溪(软境界)价值1400元人民币、两条玉溪(硬和谐)价值780人民币元、一条玉溪(华叶)价值400元人民币,被损坏的后挡风破璃及后挡风玻璃膜价值1643元人民币。

8、2019年11月16日凌晨05时许,被告人毛红钢到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刘总旗社区****幢**号门口,将被害人景某某车牌为云******的大众牌小型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将车内两条和谐香烟盗走。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后挡风破璃及后挡风破璃膜价值843元人民币,被盗的两条玉溪(硬和谐)香烟价值780元人民币。

9、2019年10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毛红钢到玉溪市红塔区**组**幢**号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乙车牌为云******的雷克萨斯汽车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200元人民币盗走。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及车窗坡璃膜价值1779元人民币。

10、2019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毛红钢到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幢*号门口,将被害人姜某甲车牌为云******的雪铁龙汽车车窗玻璃砸碎准备实施盗窃时被他人发现,后其逃离现场。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及车窗玻璃膜价值308元人民币。

11、2019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毛红钢到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上牟溪冲**幢**号门口,将被害人姜某乙车牌为云******的吉利汽车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两条经典100香烟盗走。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及车窗破璃膜价值394元人民币,被盗的两条红塔山(硬经典100)香烟价值人民币200元人民币。

12、2019年12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毛红钢到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杯湖社区***营**幢**号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丙车牌云******的丰田牌小型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将车内三条和谐香烟盗走。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条玉溪(硬和谐)香烟价值人民币1170元,被损坏的后挡风破璃及后挡风玻璃膜价值1717元人民币。

13、2019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毛红钢到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社区**营**幢**号门口,将被害人薛某某车牌为云******的锋范汽车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两个U盘盗走。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及车窗玻璃膜价值281元人民币;被盗U盘因薛某某未能提供相关材料,未作出价格认定。

14、2019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毛红钢到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赵桅社区**幢**号门口,将被害人陶某某车牌为云******的长安牌汽车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两条零五包软玉溪香烟盗走。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及车窗玻璃膜价值266元人民币,被盗的两条玉溪(软)香烟价值420元人民币、五包玉溪(软)香烟价值115元人民币。

15、2019年12月8日或9日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毛红钢到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中卫路**号彩虹园小区院子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冯某乙车牌为云******的奥迪汽车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一个黑色电脑包盗走,包内装有支票、公章、发票、密码器等物品。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及车窗玻璃膜价值1114元人民币。

被告人毛红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红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红钢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红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红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金萍

代理检察员:秀锐斌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毛红钢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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