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毛某某(绰号毛),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福县**镇**路**号,住安福县**乡**。2011年7月11日因吸毒被安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不予执行);2014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吉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八百元;2015年11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安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8年10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安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8年12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安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8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7年间,刘某甲(另案处理)与刘某戊、欧阳某甲、欧阳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欧阳某丁、彭某丙、刘某己、刘某丁、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围绕赌博、斗殴及相关活动,在安福县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刘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毛某某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参与了以下犯罪事实:
一、开设赌场罪
1.2013年至2017年,刘某甲在安福县枫田镇水西村、枫田镇洋田村、枫田镇农贸市场附近、枫田中学附近、泰昌水泥厂附近等地以扑克牌“抓憋十”的形式开设赌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彭某丙、刘某丙等人开展赌场的运营,负责抽水、放贷、维持赌场秩序、放哨等日常工作。2016年下半年,毛某某在赌场内抽水。
2.2007年刘某丁因故意伤害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8月刑满释放。因刘某丁出狱后无收入,刘某甲等人便帮助刘某丁在安福县枫田镇洋田村中洲上、枫田镇交警中队附近以扑克牌“抓憋十”的形式开设赌场,由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等人开展赌场的运营,杨某某等人为赌场放哨,毛某某则在赌场内抽水。该赌场经营7天左右,抽头渔利5万余元,该笔钱由刘某丁所得。
二、寻衅滋事罪
1.2015年9月16日凌晨,刘某甲在吉安市被横龙人砍伤。9月16日上午,毛某某伙同王某某、杨某某、姚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开着三辆车在安福县城、安福县**镇等处搜寻并伺机报复横龙人,后在水岸帝都宾馆门口看到杨某某驾驶的马自达6轿车,三辆车便将其堵住,之后用刀砍杨某某驾驶的汽车,导致汽车严重损毁。经价格鉴定,该车损毁价值20590元。
2.2016年1月23日,毛某某伙同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彭某丁等人,为报复横龙人,在看到周某某驾驶的赣D*****越野车停在水岸帝都宾馆门口后,用两辆车将周某某的车堵住,之后用刀砍周某某驾驶的汽车,导致汽车部分损毁。经价格鉴定,该车损毁价值8276元。
3.2016年9月26日,彭某乙与欧阳某丙在吉安县**乡**村一赌场内赌博,欧阳某乙看见彭某乙后,因彭某乙和横龙人一起玩,便产生要报复的想法。欧阳某乙联系毛某某、刘某戊、王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欧阳某丁、彭某丙等人从安福县来到吉安县浬田乡洪均市一桥头蹲守彭某乙,在此过程中,刘某甲也经过此地并告诉其他人,彭某乙马上从赌场出来。后彭某乙和欧阳某丙乘坐车辆回安福,毛某某、刘某戊、王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欧阳某丁、彭某丙等人开车将彭某乙、欧阳某丙乘坐的车辆逼停,并持刀将彭某乙砍伤,彭某乙、欧阳某丙乘坐的车辆也被砍坏。经鉴定,彭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办案说明、相关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甲、周某某、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罪中,毛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清平
刘煜雯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江西省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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