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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集资诈骗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19〕1233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原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观城支行客户经理,住慈溪市****队。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四十五日。被告人毛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1月期间,原观海卫农村合作银行信贷员被告人毛某甲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条件,以做资金转贷、股票投资等生意为由,向不特定群体进行收益宣传,并通过其银行及证券账户汇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已查明投资资金的投资人毛某丙、叶某甲、余某某、陈某甲、叶某乙、刘某某、诸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项某某、陈某乙、孙某某、俞某甲等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1 595.93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 196.92余万元。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毛某甲向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信息、借条、转账记录、交易凭证、微信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

2.证人戚某某、俞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丙、叶某甲、余某某、陈某甲、叶某乙、刘某某、诸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项某某、陈某乙、孙某某、俞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丛杰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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