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525号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农民。系**陕西省**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分公司**。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8月12日被本院刑事拘留,2014年8月26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8月至案发时,被告人毛某甲负责管理西安市长安区**村所有台区的抄表、电费收缴以及线路维护维修等工作。位于**村的**网吧(正式名称为“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店”)由**街办**村(西1)综合变(农)台区供电,该台区原编号为6050000435,后变更为6050222045。**网吧未在长安区**分公司开设缴费户档。毛某甲以**网吧股东“范某某”为户名伪造电费票据并向网吧收取电费。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毛某甲用自制的假电费票据以工商业电价每度电0.8671元向**网吧收取电费共计408872.33元。此时段内,该网吧实际用电量为471540度,毛某甲将此电量加到户名为“水井(抗旱)”的农业排灌户上,以农业排灌电价每度电0.2994元向长安区**分公司缴纳电费共计141179.07元,但自2011年起,该村已不存在农业排灌用电,毛某甲将电费差价267693.26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在担任长安区**分公司**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票据套取电费差价,侵吞公款267693.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毛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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