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5********,汉族,务农,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西平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8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9年8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毛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毛某甲以推销郑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投资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交款在平台注册会员,组织毛某乙等人进行传销活动。在郑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统平台,被告人毛某甲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30人,层级达三级以上,涉案金额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抓获证明、交易记录、刑事判决等书证;2、证人毛某乙、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毛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专项审计报告;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推销郑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投资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交款在平台注册会员,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30人,层级达三级以上,涉案金额13万余元,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鹏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毛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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