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身份证号码32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被告人毛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毛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在南京市秦淮区**巷**号**公寓,使用事先盗取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楼**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0余元。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毛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毛某甲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10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英
检察官助理 童 磊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甲现被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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