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毛某甲(绰号:毛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镇**路**号**栋**号,住永福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毛某甲在永福县**镇**街**号**室门口,将房主龙某某遗忘在大门上的钥匙取走,在明知他人用于盗窃情况下,将钥匙交给他人,致302室无人时,被人用钥匙进入室内,盗走现金5000元、手机一台及铂金戒指一个,被告人毛某甲供述分得赃款600元。经永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手机价值1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龙某某的报案材料;3.周某某、赵某某、毛某丙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永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图、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入户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永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评定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