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甲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现住浏阳市**街道**路**号**宿舍**单元**室。因盗窃,1993年10月9日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3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8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毛某甲先后3次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镇**村等地,盗得4户农户饲养的土鸡共计36只,所盗土鸡价值共计人民币279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毛某甲窜至**本市**镇**社区**片被害人唐某某、汤某某家附近,先后盗得被害人唐某某饲养的土鸡6只、被害人汤某某饲养的土鸡16只。经价格认定,被害人唐某某被盗土鸡共计价值450元,被害人汤某某被盗土鸡共计价值960元。

2、2020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毛某甲窜至**本市**镇**社区**片被害人毛某乙家附近,盗得被害人毛某乙饲养的土鸡6只。经价格认定,该被盗土鸡共计价值420元。

3、2020年7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毛某甲窜至**本市**镇**村***片被害人张某某家附近,盗得被害人张某某饲养的土鸡8只。在离开现场的时候被被害人张某某发现并追赶,后被告人毛某甲扔下土鸡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该被盗的土鸡共计价值960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毛某甲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毛某甲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汤某某、毛某乙、张某某经济损失750元、1600元、700元、400元,被害人汤某某、毛某乙、张某某、唐某某对被告人毛某甲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指认笔录、现场及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②被害人唐某某、汤某某、毛某乙、张某某的陈述;③被告人毛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甲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毛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毛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红

2020年9月23日

附:一、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