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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街**号,现住该址。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毛某甲及值班律师高怀亮,被害人孙某某、李某甲、丁某某、李某乙、修某某、席某甲、闫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格兰山水一期**号楼**号北京***综合商店,用铁棍将该商店窗户撬开,翻窗进入商店后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香烟57条。经北京市延庆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4075元。

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毛某甲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康安小区**号北京**餐厅,撬锁进入店内后,盗走现金人民币150元。

2020年1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到北京市延庆区康安小区15号楼36号北京***综合商店,翻窗户进入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中南海牌流水音香烟2条。经北京市延庆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58元。

2020年1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北关村东北京市***商店,用铁棍将该店门锁撬开,盗走店内现金人民币400余元。

2020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毛某甲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火神庙街**号***臭豆腐店(营业执照北京***小吃店),用铁棍将该店门锁撬开后,盗走店内现金人民币100元。

2020年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街**号***饭店(营业执照北京***餐馆),用铁棍将该店门把手撬开后,进入店内盗窃,未窃得财物后离开。

2020年2月16日4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温泉南里甲*号*层*号***食材超市(营业执照北京***综合商店),用铁棍将该店门把手撬开后,盗走店内现金人民币3951元及口罩17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橙色羽绒服1件、6包口罩照片;2.书证:被害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乙、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崔某某、李某甲、丁某某、李某乙、修某某、席某甲、席某乙、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北京***综合商店、北京***综合商店等被盗处所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毛某甲对实施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北京***综合商店、北京***综合商店等被盗处所的监控视频等;9.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具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忠

检  察  官  马文源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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