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毛某甲涉嫌盗窃案)_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53019**********,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日被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3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8日至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在景谷县**路**药店前面,采用撬车窗玻璃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桃红木色保时捷卡宴汽车(车牌照号云AODX56)右后车窗玻璃撬坏后,把放在车后备箱内的六条卷烟盗走。经鉴定,被盗卷烟价值为人民币3574元,被撬车窗玻璃损坏价值为人民币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提取笔录、随案移交清单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景谷县**镇**路**药店前面进行勘验;8.辨认笔录:被告人毛某甲辨认其于2019年10月2日凌晨6时许到过景谷县**路**药店前面;9.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毛某甲在临沧市临翔区因涉嫌盗窃被立案侦查的相关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毛某甲拒不认罪,否认本院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从重处罚;毛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梅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