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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街**巷**号,现住该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毛某甲及辩护律师董金阁、被害人聂某甲、马某乙、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40分许,聂某甲、马某乙、朱某某酒后前往康庄镇马营村**区**巷**号毛某甲家,以找被告人父亲毛某乙说事为由拍打毛某甲家大门。被告人毛某甲出门后,与聂某甲等三人发生口角,后持铁锹将聂某甲、马某乙、朱某某打伤。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聂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马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马某乙、毛某甲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毛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头把、铁锹、铁锹头;2.书证:医院诊断证明书、CT影像诊断报告单、住院病历、常住人口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甲、马某乙、朱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毛某乙、姬某某、聂某乙、闫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物证痕迹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9.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毛某甲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毛某甲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持械实施伤害行为,酌予从重处罚;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酌予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文源

检察官助理  王  群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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