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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0********,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0月2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在本村家门口乘凉时,因琐事与毛某乙发生争执,后双方在毛某甲家中发生肢体冲突,毛某乙妻子刘某某随后赶到现场,被毛某甲使用马扎、木棍殴打,期间毛某甲将毛某乙殴打致额部头皮及左面部软组织挫裂创等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将刘某某打致头部、面部、肩部及双上肢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毛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梓瑄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毛某甲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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