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08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53********,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美兰区**居委会**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龙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海口**娱乐有限公司系2014年7月31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海口市龙华区王沙路**号**广场**号铺面,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毛某甲,股东为刘某甲、闵某某、刘某乙。2017年下半年起,该公司经营的**酒吧因经营不善不能发放员工工资,并于2018 年3 月1 日停业。其后,原**酒吧员工集体向海口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起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海口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结果于2018 年4 月3 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2018 年4 月16 日前核实并结清所欠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等28 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53002元。期间,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联系毛某甲,毛某甲均不予理会。2018年4月15日,毛某甲在明知尚有员工工资未结清的情况下,签字将**酒吧内的租赁使用权、水、电、消防、空调等资产以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120万元转让款分别转入符某某(**公司经营地点的房东)账户人民币30万元,转入徐某某(身份不明)账户人民币60万元,转入毛某乙(毛某甲弟弟)账户人民币30万元。2018 年5 月23日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本案移交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理。2019 年8 月5 日,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将毛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企业登记档案、**酒吧转让合同、海口**娱乐有限公司章程、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存根)、拖欠工资明细表、海口乐巢娱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确认单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刘某乙、徐某某、符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媛媛
书记员:符华展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口市美兰区**居委会**号,电话139********;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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