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二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身份证号43242619**********,汉族,大专文化,案发时系**县**局民警,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住**县**街道办事处****区。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澧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受贿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身为**县**局****大队民警的被告人毛某甲利用担任刑事案件办案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四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1万元,据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毛某甲利用担任浙江省**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浙江省**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办案人员的职务之便,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收受陈某某委托梁某某、管某某委托吴某某送的人民币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
2.2018年7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毛某甲利用担任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办案人员的职务之便,为郭某某会见家属等给予关照,收受郭某某之女婿余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
3.2018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毛某甲利用担任郭某等涉嫌集资诈骗案办案人员的职务之便,为郭某会见家属等给予关照,收受郭某之姐郭某某送的人民币10万元。
(二)传播淫秽物品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毛某甲利用微信网络平台,向他人发送淫秽视频75个。
归案后,被告人毛某甲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退还赃款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务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毛某甲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欠鹏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七册;
3.传播淫秽物品案光盘一张;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手续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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