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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2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26日至6月26日、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12日至4月26日、自2019年8月27日至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毛某甲在网上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以每条10元至30元的价格收购大量境外的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QQ、微信聊天软件出售给相关游戏工作室(游戏工作室以盗刷境外信用卡购买游戏货币牟利),毛某甲从中赚取差价, 每条卡信息加价1元至5元。其总计买卖他人信用卡信息4400余条 (其中非重复信用卡号3400余条),非法获利5000余元。 

2018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毛某甲在其位于涟源市荷塘镇遥竹村毛排组家中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翻译资料等书证;2.证人毛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勘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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