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住**镇**村**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住**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毛某某在本市****镇,多次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冰毒,然后多次贩卖给“蓝某某”,“佐**”、崔某某等人,从中牟利。2018年9月4日18时许,毛某某去到本市****镇**村,再次以8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购买3小包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崔某某,非法获利200元。2018年9月6日晚,毛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购买1小包冰毒。同月7日上午,毛某某携带该小包冰毒去到**镇**酒店,准备贩卖给“蓝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上述冰毒(净重0.38克,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9月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镇**区**巷楼下抓获林某某,在其身上缴获可疑白色晶体2小包,并在其租住的**镇**区**巷**房缴获可疑白色晶体7小包以及电子秤、包装袋等(上述9小包可疑白色晶体共净重3.02克,经检验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鉴定;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毛某某无视国法,均明知是毒品仍然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由到案至今拒不认罪,建议对其适用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鉴于毛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二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22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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