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莒南县***口腔门诊部法人代表,住莒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月19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毛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毛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牙科诊疗活动。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毛某某在其诊所被莒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收据等书证;证人艾某某、常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卫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晋军
检察官助理:李孟飞
2020年8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毛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06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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